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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传递制度
添加时间:14年01月02日  来源:   作者:河北对外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

 一、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要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二、县级及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传递干部人事档案。
三、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传递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四、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没有整理的档案或已整理但存有零散材料的档案不准传递,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对转入的档案要认真检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调动、任免等工作中呈报没有整理的或存有零散材料的档案可暂缓研究审批,待原呈办单位将档案整理后再研究审批。
五、传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传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六、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七、要使干部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的传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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