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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关于转学的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09日】   来源:河北对外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15]9号)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转学工作实施细则,严审转学条件,规范转学程序,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转学的要求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学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同时学院网站主页公示栏公示五个工作日。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转学确认所需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证明材料须一式三份。
2.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本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系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3.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跨省转学的,以上材料均需增加一份。
 
 
○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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