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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04日】   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 〔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工作处(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校内经营性活动及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各部门,配合学生工作处(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处(部)作为学院勤工助学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核、安排学生上岗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的设置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工时定岗位。按工作时间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原则上按每月500元人民币计酬,专业技术性含量较高岗位可适当上浮,月工资最高不得超过600元人民币。
第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原则上按每小时12元人民币计酬,或按工作量一次性计酬,但每周酬金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实际情况及人员编制情况提出设岗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设岗。严禁浪费人力资源,随意大量增设岗位。
第十二条 用工部门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学年开学时进行,用工期间岗位如有变更,需向学生工作处(部)提出申请,并报学院领导逐层审批。
第十三条 凡用工部门私自安排的上岗学生,学院将不为其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 各用工部门需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设一位主管老师对上岗学生进行管理,其责任包括:对上岗学生档案的建立、工作的指导监督、出勤的记录及工作表现的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部)根据用工单位意见和学生工作考核情况发放酬金。
第十七条 为保证上岗学生充分的学习时间,上岗学生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八条 由于校内固定岗位有限,除临时岗位外,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岗位,不得重岗。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工作处(部)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工作处(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工作处(部)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  学生家长来学校聘请学生家教,须向学院学生工作处(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工作处(部)推荐适合用人学生家长要求的学生从事家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参加缺乏安全保护措施、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征得所在系同意后与用工单位完成对接,并经学生工作处(部)备案后方可进行。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处(部)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用工协议。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其来源为:
1.学院教育收入,按一定比例划拨;
2.教职工、学生捐款及社会个人助学捐助;
3.社会团体救困赞助资金;
4.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学生工作处(部)统一负责管理使用,并具体操作落实,计财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院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以及与勤工助学建设工作相关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
关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生参与校内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八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動工助学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学生工作处(部)组织或介绍的院内外各种勤
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有权要求学生工作处(部)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参加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带有传销性质的活动,时刻维护学院声誉。
2.履行与学生工作处(部)、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严格操作流程,增强自我安全意识。
3.上岗学生不得擅自离岗或将岗位转让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用工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后,方可离岗。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于每学期末进行。新生第一学期暂不安排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学院毕业生在实习阶段不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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