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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04日】   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及《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适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每年具体的奖励名额由上级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学院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学生处每学年初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各系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系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成绩处于班级或专业前列。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所在系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或年级测评的基础之上结合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认定等级,确定初评名单由各班学生在本班认定名单上签名确认,并在班级范围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并公布本系、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纪检办公室举报电话。公示照片存档备查。
第十条  学生对班级认定公示有异议的,可向辅导员提出复议申请,也可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反映材料。系认定工作组及时进行复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再次在班级范围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
第十一条 认定工作组对各班级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结果汇总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天,并公布本系、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纪检办公室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学生对本系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本系要及时进行复查,并公示复查结果,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果和公示照片并留存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各系报送的初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并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公布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纪检办公室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名单报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计财处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 学院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处负责对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各系评定工作完成后,凡在认定、评审和资助金发放过程中,被发现或被举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威胁勒索、私自扣留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校将追究责任并做出严肃处理,涉及严重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各系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报学院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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