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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04日】   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及《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0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每年具体的奖励名额由上级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学院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要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学生处每学年初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各系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系的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负责人、专家、学者、系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学习年限要求:
学院在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生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且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提出申请,但该类学生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在其他方面有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系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公布本系、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纪检办公室举报电话。
第十五条 学生对本系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本系要及时进行复查,并公示复查结果,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果和公示照片并留存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召开评审预备会。
第十七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公布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纪检办公室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无异议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
 
第六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院计财处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学院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院为国家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系国家奖学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各系评定工作完成后,凡在认定、评审和资金发放过程中,被发现或被举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威胁勒索、私自扣留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学院将追究责任并做出严肃处理,涉及严重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系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报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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