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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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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指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系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的新生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创业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其他情况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在5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并在5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在下学年新生报到时间内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者,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正当理由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该学年应缴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缴规费等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日不报到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一般为6年。休学创业的,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为8年。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补考、重修等要求依据《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实施。考试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并突出体现过程性评价,具体权重比例由各系部自行决定,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以及不便采用百分制的考核课程,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但登统成绩时应换算为百分制。
第八条 实践性教学的成绩,应根据笔试、口试、书面或实际操作的考核成绩,结合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由专业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凡学生无正当理由缺交某门课程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一学期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依据《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学生因转学或退学、出国学习,需要历年学习成绩证明时,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统一制发。
第十条 学期各门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补考课程成绩应于考后规定时间内送交系部,由各系部汇总后报送教务处。补考合格后成绩以60分记载,并标注为补考成绩,不能作为评优评先参考成绩。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向系部申请自学,并在毕业前补考一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参加补考者,一律按旷考论处。未予毕业的结业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提出补考申请,学院作出补考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第41号令第四条和《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按照《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患病或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和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可以以随堂见习等形式参加相关的体育教学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即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学生经补考后一学年内累计达到四科次课程不及格,予以留级。
第十四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到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它学制相同或相近的专业,编入下一年级;
(二)如无学制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经补考后再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如在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取消试读,恢复原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 凡留级、试读学生,不得享受当年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院《关于选修课教学与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申请选修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本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或学分,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写实性记录等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提出转专业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及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留、降级除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转专业:
(一)毕业年级的学生;
(二)由学制年限较长专业转入学制年限较短专业;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约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在新生报到期间、10月份和第一学期末,原则上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学生办理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系和转入系同意,由学生工作处(部)审核,经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因学校专业调整需要对部分专业的学生进行专业划转,经学生同意,由转出系提出申请,主管领导组织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意见,报请院长批复。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院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对转入学院的学生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可以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
创业休学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学院予以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最多可休学3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缺课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证明材料,经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由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10日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提交复学申请书,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康复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不准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原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补考后一学年内专业必修课课程累计达到6科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院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经学生处审批,分管院长同意,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需由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在5日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持有异议的,按照《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所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的,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习不合格的;
(三)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不到规定全校要求的;                              
(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累计两年不合格的。
第三十九条 按照结业处理的学生,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毕业,学院按下列情况分别办理,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一)因毕业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作结业处理的,可在毕业半年后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提出补考申请,补考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
(二)因毕业论文或设计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可在毕业半年后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申请补做毕业论文或设计,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三)因实习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可在毕业半年后最长学习年限内持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鉴定,向学院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
(四)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的,可在结业半年后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提出补测申请,补测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
(五)因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累计两年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 可在结业半年后最长学习年限内持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提供的综合评定证明向学院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
(六)以上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如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毕业申请,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毕业申请,但课程补考、体质健康测试补测、补做毕业论文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仍不合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满一年以上的,学院颁发肄业证书;一年以下的,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记载实际学习年限。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通知》教语用〔2001〕1号文件和《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等级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缓发毕业证书,待补测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学院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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