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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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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学院纪检书记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常设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处。
第四条 学院在籍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二)对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
(三)对其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
第五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填写“学生申诉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学生申诉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的事实、理由与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二)申诉人书写“学生申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被申诉人。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申诉书”后对提出申诉的学生启动听证程序,听取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的事实、理由与要求,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并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
认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处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诉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应采取书面审查和开听证会的方式;在受理过程中应当听取学生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一)采取书面审查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二)采取听证会方式时,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并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可分别作出以下结论:
(一)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以及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结论,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如果申诉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学生申诉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学生申诉调解书”与“复查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复查决定书”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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