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学生请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践、军训、政治学习及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均须请假。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一)事假,因本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时完成相应学习任务而提出的请假。
(二)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相应学习任务而提出的请假。
(三)公假,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重大活动,经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证明,确实无法按时完成相应学习任务而提出的请假。
第五条 学生请假要由本人事先办理手续,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者,要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交证明材料。请假须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第一联由辅导员保存,第二联交由学委保存,第三联由请假者自己保存,因事、病假需离校的,在离校前交所在公寓宿管办。
第六条 请病假,必须出具生源地或学校所在地区二甲以上医院证明。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除必须由学生本人料理的事外,一般不准请假,直系亲属的喜事或丧事,准三天假;非直系亲属的准一天假。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一周。
第八条 学生请假后,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需提前申请续假,未获准假者应按规定时间返校。续假者返校后补办请假手续,续假审批权限与请假相同。
第九条 学生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生如若以欺骗手段请假,查实后请假无效,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机构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四天至六天由所在系学工办批准,七天及以上由所在系书记批准。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遇到特殊情况,应向辅导员说明情况,经系学工办、系主任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返校后,需当面向辅导员销假。不履行销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