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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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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数: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其他类别的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院规院纪,视其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依据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条 对学生做违纪处理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的物证、录音、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或申辩材料、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或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书面证言材料等;
(五)学生所在系或有关单位的调查、取证的综合材料等;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材料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事后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违纪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经查证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调查,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共同违纪违规的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院规院纪的;
(五)参与校外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
(六)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反院规院纪的;
(七)其他依照院规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部)协调违纪学生所在系调查处理;
(五)院、系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一般应在接到系提出的处分意见后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5日。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系应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送达:
(一)直接送达
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决定书送达之后,需保存送达记录。
(二)间接送达
违纪学生不在校的,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决定书送达之后,需保存送达记录。
(三)公告送达
违纪学生离校且无法联系上的,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通过学院公告栏、网站、《秦皇岛日报》、《河北日报》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15日,决定书送达之后,需保存送达记录。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按《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特殊情况可以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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