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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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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学院更加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客观评价学生在校表现,引导学生以学业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的主要依据,由品德行为表现分、学业表现分和文体表现分三个单项构成,每个单项分为若干部分。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德、智、体各计一百分,分别占总成绩的25%、60%、15%,总成绩满分为一百分。
第五条 各单项表现分均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罚分三部分构成,其公式为:总分=基本分+附加分—扣罚分。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生工作处(部)的领导下,由各系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系成立由学生党总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工办、辅导员组成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系测评工作。
第三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八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70分,包括以下六小项内容。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20)分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10分)
(二)具有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10分)
(三)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10)
(五)加强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诚信友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维护公共秩序;(10分)
第九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30分,包括以下几项(每项如有同时加分的,以最多分计,不累计加分。)
(一)院级学生会委员、院团委委员、院自管委员会委员、院风院纪纠察队委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每学年加30分;
(二)院级学生会干事、院团委干事、院自管委员会干事、院风院纪纠察队干事、系自管委员会委员、系学生会委员、系团总支委员、各班班长、团支书,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每学年加24分;
(三)系级学生会干事、系自管委员会干事、系团总支干事、班内其他干部、团支部其他干部、宿舍长,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每学年加20分;
(四)各学院社团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每学年加16分;
(五)各系社团负责人和学院社团、协会干事,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每学年加12分;
(六)各级社团成员,积极参加活动,考核合格者每人每学年加4分;(参加多个社团的不累计加分)
(七)文明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4分,免检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6分;
(八)学生宿舍集体加分时,按人数平均;
(九)凡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其他荣誉称号,系级加5分,院级加10分,市级加15分,省级加20分,国家级加25分;
(十)获得班集体荣誉称号的全体成员按下列标准加分:
系级加5分,院级加8分,市级加12分,省级加15分,国家级加20分;
(十一)在校园内外,遇有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遭受损害(如事端、火灾、洪灾、车祸、抢劫、破坏公物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报告,或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德等方面表现突出,根据表现加3—10分;
(十二)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者酌情加1—10分;
(十三)受系通报表扬每生每次加10分,院通报表扬每生加20分;
(十四)附加分超过30分,按30分计算。
第十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罚分包括:
(一)不诚信行为每次扣10分;
(二)受到到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受系通报批评每生每次扣10分,院通报批评每生每次扣20分;受警告处分每生每次扣4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每生每次扣60分;受记过处分每生每次扣8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每生每次扣100分;
(三)党员、学生干部违纪扣分是普通学生的2倍。
第十一条 宿舍个人卫生加减分以检查的实际分数纳入测评成绩。
第四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基本分为学年总评分。
第十三条 学业表现的附加分包括:
(一)在校期间获得由国家颁发的各种技术资格证书加分:
1、本专业资格证书:最低等级加10分,最高等级加25分,级差取决于“资格证书”的等级设置;
2、非本专业资格证书:最低等级加5分,最高等级加20分,级差取决于“资格证书”的等级设置。
(二)凡个人在各种报刊杂志公开发表文章者持发表原件、复印件按等级加分:国家级刊物每篇文章加25分,省级刊物每篇文章加20分,市级刊物每篇文章加15分,院级刊物(院报)每篇文章加10分;
(三)在院、市、省、国家的科技活动和竞赛中获奖者,按下列标准加分:
系级奖励: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3分;
院级奖励: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6分;
市级奖励: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2分,三等奖加10分;
省级奖励: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2分;
国家级奖励:一等奖加25分,二等奖加20分,三等奖加15分。
(四)奖学金获得者按照院级奖励标准加分;
(五)凡在各种比赛中集体获奖的,获奖集体的全体成员每人每次按照第三款中规定的标准加分。
第十四条 学业表现的扣罚分包括:
(一)考试作弊者,按品德行为表现扣罚分标准执行;
(二)病假、事假按照实际发生课时数计算,每周五、周日晚按2节课计算。
1、病假在两周内的每节扣1分,两周以上、六周以下(含六周)的每节扣0.5分,六周以上的依据《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2、事假每节扣2分;
3、旷课每节扣10分。
(三)凡参加各种专业资格等级考试,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者,不予扣分。
第五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基本分为60分。
(一)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具有较高修养和审美情趣。(10分)
(二)体育成绩达标合格;(40分)
(三)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文体活动。(10分)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附加分为40分,包括:
(一)在院、市、省、国家级文体比赛中获奖,按下列标准加分:
系级奖励: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3分;
院级奖励: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6分;
市级奖励: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2分,三等奖加10分;
省级奖励: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2分;
国家级奖励:一等奖加25分,二等奖加20分,三等奖加15分。
(二)破校、市、省大学生运动会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分别另外加10分、15分、20分;
(三)凡在各种比赛中集体获奖的,获奖集体的全体成员每人每次按照第一款中规定的标准加分;
(四)凡积极参加系、院、市、省、国家各级文体比赛者,每人每次加2分;
(五)附加分超过40分,按40分计算。
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扣罚分为:
凡不参加院、系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2分。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方法与步骤
第十八条 各班评定工作应采取班级测评、初评和终评三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各班成立由班团干部、两名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干部测评小组。学生按照实施办法进行个人总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班级综合测评小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给每位同学打出品德行为表现、文体表现的基本分;
(二)初评:辅导员根据班级测评的基本分,计算每位学生各项的附加分和扣罚分,最后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德、智、体单项的测评分及综合测评分,并确定等级。
(三)终评:在初评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最终评定,每学年的综合测评结果由系保存,并上报院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备案,作为学生评优活动和毕业鉴定及毕业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班内学生干部综合测评前,做好学期个人总结,由辅导员给学生干部打出各项基本分,而后依据规定,计算每位同学的附加分和扣罚分;最后计算出每位同学的德、智、体单项测评分及综合测评分,并确定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素质测评等级:优≥90   良≥80    合格≥ 60 不合格<60
第二十一条 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德智体三方面的附加分和扣罚分制定执行细则,向全系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受到行政处分的学生,当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能为优。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累计两学年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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