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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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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数: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风院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处分是管理教育的一种手段,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行政处分的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违反院规院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察看期间对错误认识深刻,有进步表现并无违纪行为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学生处分委员会签署意见,院学生处分委员会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者;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反映他人违纪行为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者伪造情节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怂恿他人违纪,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六)学生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反学院规定,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触犯国家政策、法令、法律,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盗、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本人未动手打人,但直接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并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策划、召集他人打架或群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违纪后,他人以调停为名,造成事态扩大者,事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凡肇事、打架斗殴者,除受行政处分外,对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
(九)凡肇事、打架斗殴,动用器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与社会人员不当来往,造成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混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赌博围观者、知情不报或隐瞒事实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首次参与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巨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面对错误,屡次撒谎开脱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大型集会活动中打口哨、起哄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或课桌上刻画涂写、蹬墙踏壁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出现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往他人身上涂抹污秽物,辱骂或用下流动作损害他人人格和人身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校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有搂搂抱抱、勾肩搭背、过分亲昵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制品者,给予下列相应的处分:
(一)看淫书、淫画,收看淫秽录像片,察看黄色网站、网页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
(一)考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不服从教育者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作弊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相关的考生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5、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相关的考生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相关的考生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由他人代考、替他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相关的考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擅自离校以旷课论,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集体活动的课时按实际活动时间计,不足1课时按1课时计;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但一天低于五课时或停课复习无课程安排时,按五课时计。)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15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6-25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6-5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课时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在教室玩扑克、下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多次违反《学生行为准则》、《日常行为细则》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3、住宿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多次晚归宿舍就寝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5、领非住宿人员到宿舍住宿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6、从宿舍或教室向窗外泼水、扔杂物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7、存放或使用除录音机及附属设施之外的电器、酒精炉和液化气罐等炉具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8、未经批准在校园内非广告区张贴广告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9、在校内拆卸和损坏公共设施,在墙上乱贴乱画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10、在非指定吸烟地点吸烟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1、在宿舍内饮酒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2、私自到海边游泳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及自管组织成员依法和依学院规章制度执行公务者;
2、向教师和院(系)领导寻衅滋事,谩骂学院工作人员和同学者;
3、扰乱课堂、图书馆、电教中心、办公室、会场等场所的秩序,经教育不改者;
4、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信件者;
5、穿拖鞋或背心进入教学楼、图书馆、电教中心、办公场所或公共集会会场,经教育不改者。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酗酒,酗酒或酒后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涂改学生证件、假条、老师签字、提供伪证、造谣诬陷、伪造证明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毕业班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的,不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出现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均应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均取消在校的一切任职。
 
 
第三章 违纪的处理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设立院、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
(一)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二)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系书记或系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系学工办主任担任,委员由教师及学生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学生的违纪行为由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调查、取证,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院学生处分委员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对系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书面审查;一般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处分建议,并提 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学生做出的处分,由各系学工办将处分通知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学生本人应在送达的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可由两名其他同学签字证明。因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则在学院公示栏内公示,视为送达;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不再享受本年度奖学金、评先、评优待遇。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2日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归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籍的学生,其他类别的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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