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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8年05月22日  发布者:wyrlzyc  浏览次数:
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补缴问题
1.参保职工接续工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接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新调入参保职工,按现工资的8%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参保职工在职学习期间间断的养老保险,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
4.个人账户封存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本人申请补缴间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和现缴费比例补缴。
5.人事代理人员,中止缴费一段时间后又继续参保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和滞纳金,转移的养老保险金冲抵应缴费用。
二,受刑事处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职工因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劳教,管制,拘役,未被开除公职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成建制新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问题
成建制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人身份属于干部,固定工的在职职工,1997年9月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7年9月起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1997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
2.本人身份属于劳动合同制的在职职工,按照秦劳社险(2003)3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1.干部、固定工1994年8月31日以前,合同制职工1986年9月30日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从统筹外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区调入的干部、固定工,1997年8月3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3.部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4.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是同缴费年限(待分配时间从退出现役之月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五、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六、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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