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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及门诊大病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18年05月22日  发布者:wyrlzyc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及门诊大病管理的通知
秦人社办〔2010〕5号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秦政办〔2001〕97号)和《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秦劳社办〔2005〕40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负担,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申报、鉴定时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每年申报鉴定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组织专家鉴定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二)门诊大病: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门诊四种大病(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随时申报,每月鉴定一次。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的审批程序
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的申报按原规定办理。
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员,需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申报人员自付)。经初审合格后提交市门诊特殊慢性病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鉴定合格人员发放《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组织部分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的参保人员进行复审,对复审不达标准的,将取消相关待遇。
三、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23种增加到24种,将精神分裂症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待遇
门诊特殊慢性病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详见附表)。鉴定合格后,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门诊大病自鉴定合格的当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低于门诊统筹年度最高限额的病种或原慢性病参保人员已治愈的,本人可在每年的11月份到市医保中心稽查科持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提交“停止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申请”办理终止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下年度参加门诊统筹。
持有《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的参保人员,每人最多不超过三个病种。
五、加强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管理
为保障参保人员利益,规范管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的鉴定审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慢性病及门诊大病的组卷、初审、组织专家鉴定、发放《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跟踪指导治疗、组织复审、政策咨询和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完善网络信息化建设和经办业务流程,健全监控手段,确保基金安全。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来所发有关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文件废止。
 
附件: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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