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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30日】   来源:工会   浏览次数: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条例》修改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为核心,重点调整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奖惩政策、技术服务和配套措施等规定。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二十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审批期限不包括病残儿医学鉴定时间。对批准生育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遗弃、溺害、买卖、藏匿、违法送养子女的夫妻,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享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提倡首选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四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
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
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三)第三十四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本
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先优惠,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
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家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
比照本条例第(一)项标准征收
第四十四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对收养人按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例而生育的当事人,除按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是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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