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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8年05月25日  浏览次数:
冀外经院〔2017〕68号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流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流动人员的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本市跨区县、市(非本校教职工)在校园内居住三日以上的流动人口,或在校园内进修学习、住宿和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员。包括:
1.劳务团体服务人员、建筑单位施工人员;
2.学院部门聘用的非正式编制人员;
3.在校内承包或经营商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佣人员;
4.在校内进修学习、培训、代培、住宿人员;
5.驻校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学员;
6.承租校园教职工住房的暂住人口;
7.居住在校内家属楼亲友家中的人员;
8.其他原因在校内暂住人员;
第三条  校园管理中心负责学院流动人员管理工作,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对流动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服从校园管理中心的指导和要求,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对流动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校内流动人口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第六条  拟在校内居住3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在来校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校园管理中心申报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登记表》,校园管理中心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暂住1个月以上的,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还应当申领暂住证,并凭暂住证到校园管理中心办理《临时出入证》。
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七条 住宿在校内招待所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住宿登记可视为居住登记),招待所应当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
校内招待所不得容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
第八条  校内举办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学习班,必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校园管理中心备案。
在校参加学习、培训的流动人口,由学院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居住登记,主(承)办单位应当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聘用临时务工人员时,被聘人员必须身份明确,聘用部门应要求被聘人员提供无犯罪纪录的证明材料。被聘人员属于流动人口的,应由聘用部门依照第六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重点要害部门的被聘人员须经校园管理中心审核,经培训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  劳务团体、校内食堂商铺的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体工商户业主,聘用或向学院派遣的务工人员必须身份明确,并如实填报《校园务工人员登记表》,提供无犯罪纪录的证明材料。
招用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自招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与务工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园管理中心报告,属流动人口的,须同时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
每学期开学前3日内,上述单位应将本学期校园务工人员变更情况向校园管理中心如实登记。
第十一条  其他驻校单位、进校施工等单位应按规定对其工作人员实施流动人员管理,且在入校3日内将全部工作人员名册、居住登记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校园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校园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人的基本信息向校园管理中心报告登记;承租人属于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将其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基本情况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校园管理中心,属流动人口的,须同时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  外国专家、留学生、港澳台等境外人员在校内暂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校内接纳、留宿和聘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对相关流动人员在校园内的安全管理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  校内流动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再服务于学院的任何人员、被取消学籍的学生、被学院勒令离校的人员,必须迁出校园。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时申报流动人员信息,配合和协助公安派出所、校园管理中心依法实施对流动人员管理,在维护校园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校园管理中心给予警告和批评教育。经警告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为学院所属部门、教职员工者将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为驻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学院非属部门、个人者将给予降低信誉度、减少合作年限直至中止合作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交由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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