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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语系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1日  作者:西语系  浏览次数: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各项时间安排

    1.西语系完成在校学习任务的各专业学生。

    2.学生完成在校学习任务后,均须参加实习。

    3.实习实训基地的选择以学生与实训基地双选为主、调配为辅的原则。一旦确定实习实训企业后,学生必须经企业及西语系双方同意后,方可更改实习企业或终止实习,否则将按照《西语系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办法》及《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实习时间安排

第一学期:针对新生进行实习讲解教育。

第二学期:聘请毕业生做实习讲座。

第三学期:实习动员,邀请企业做宣讲。

第四学期(或第五学期):毕业实习动员大会、分专业或分实习指导教师召开会议。

第五、六学期(或第六学期):赴企业实习

第二条 实习期间的管理条例及处罚办法

一、请销假制度

1.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如需请假,由学生本人同时向企业及实习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实习指导教师双方确认批准。

2.学生返回实习实训基地要向企业及实习指导教师销假、并向企业及实习指导教师提交事假及病假相关佐证材料(事假需提供相关乘车票据等证明,病假需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历等材料)。

3.遇突发情况需请假者,允许向实习指导教师短信或电话请假,短信保留至销假时间止,销假时学生应补全所有请销假手续。

4.请假天数在5天以内需实习指导教师批准,5-10天需系办公室主任批准,10天以上需系主任批准。

5.未经实习指导教师同意,旷工或私自离开企业而导致出现问题者,由学生本人负全部责任,并根据《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二、离职申请

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离职。特殊情况下申请离职者,需本人同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及企业提出离职申请,在系及企业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三、违纪处理

1.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企业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西语系尊重企业的处理并不予认定实习成绩。

2.私自离职者,经过企业、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多次劝说后,仍不返回实习实训基地继续完成实习任务者,实习成绩不合格。根据《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应条款,发放结业证书。结业满一年可按《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应条款提供材料换取毕业证书。

3.实习期间由于个人原因因调换实习实训基地两次及以上者,在完成实习任务后,认定为“实习成绩合格”,但暂时缓发毕业证。

 四、规费的缴纳

    1.参加实习的学生在第四学期结束前按学院要求缴纳所有规费。

    2.学院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需缴清除国家资助之外的剩余规费。

    3.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规费的学生在第四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辅导员老师提交缓交申请,由辅导员老师上报学工办,经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方可缓交规费。

    4.非经济困难学生,未递交缓交申请或递交申请未获批准者,需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规费;未缴清者,不予认定实习成绩。

     第四条 其他要求

     1.进行校统实习或办理自主实习的学生在离校前,须按照学院及西语系的有关规定完成校统实习双选或提交自主实习申请,经批准后,原则上不予变更。

    2.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要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强自律。   

    3.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任何意外伤害事故,按照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实训协议相关条款处理。

4实习学生在进行校统实习或自主实习期间,仍需遵守学院其他规章制度。

5.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由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西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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