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秦皇岛市委教育工委通知要求,现就我院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党费收缴
(一)收缴时间
党员要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交纳手册》主动、按时向基层党支部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每季度首月收缴上季度党费,收取人要在《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交纳手册》上签收,在《党支部工作手册》“党费收缴登记表”中予以登记,同时依据“党费收缴登记表”、“季度党员交纳党费汇总表”向我院党费专用帐户存入党费,并将银行存款凭条、“季度党员交纳党费汇总表”交至组宣部留存。
(二)党费计算基数
按照中共秦皇岛市委教育工委最新通知要求(2016年12月15日通知),事业单位人员每月以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包括基数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之和扣除养老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为计算基数。
我院在职职工党员计算基数为:
在职教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职工党员、学生党员党费交纳标准不变。
二、党费使用管理
(一)使用审批制度。党费使用实行预批程序。根据党费收支情况,按基层党组织上交党费的25%下拨党费额度,在规定额度内,基层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支取党费的用途、标准及金额,经主管副书记审批后方可使用。使用党费额度2000元-20000元,由党委书记批准,集中使用党费额度20000元以上应由党委会集中讨论决定。
(二)党费报告制度。基层党组织每年底,向本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组宣部每年初向学院党委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并向基层党组织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