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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出国(境)学习与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8年05月24日  发布者:人力资源处  浏览次数: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

学习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以及河北省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公派出国和因私出国的人员。

公派出国主要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

国家公派人员: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出资,或通过政府间协议由对方资助,以及省政府出国培训项目;由教育部、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侨办等有关部门选派并资助赴国(境)外工作。
   
单位公派人员:指本院的国际交流或合作项目,双方院校协商解决经费资助,或由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学校公派出国计划,赴国(境)外进行讲学、进修、培训、访问、合作研究人员。
   
因私出国主要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以及其它因私事务的出国。

在确保本院教学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考虑学院人才培养的长远目标,原则上外派教职工总数量不超过本院专任教师总量的5%,每年新派教师不超过5名。

第三条 出国停留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为短期出国,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

第二章 公派出国选派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拔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承诺长期服务于学院。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曾有长期公派出国研修或工作经历者,回校后工作满五年才可再次申请6个月以上的出国。

第五条 选派工作按需派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紧密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六条 不同出国项目的具体选派程序按照选派要求执行。公派出国工作的基本选派程序为:个人申请、个人所在部门推荐、国际交流中心或人力资源处初审、院领导审批、上级机构审核(考核)录取、与学院签订出国协议派出。

 

第三章出国(境)类别

第七条 公派出国教师

(一)公派出国任教包括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海外孔子学院汉语教师、院长项目、国家及省侨办外派汉语教师项目。

(二)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及侨办海外汉语教师、院长项目由学校推荐、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及侨办遴选,选派教师赴海外孔子学院/课堂及汉语教学机构任教或担任院长。

第八条 出国研修和国际交流项目

包括学术交流、访问学者、进修、培训、合作研究、政府资助项目、校际合作项目、国际交流项目(交流、研修、培训、实习)。

第九条 管理干部公派出国学习和研修

包括国家、河北省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选拔资助的各类党政管理干部出国学习、研修项目。

第十条 带队赴境外实习、顶岗培训

第十一条 教职工出国学习深造攻读学历人员

第十二条 其他因公出国

其他因公出国包括参加国际会议、访问考察、校际交流、召开理事会议等活动。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含假期)必须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由人力资源处提交院长审批。

第五章 出国(境)人员的工资及待遇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的教师,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11]194号)执行。

(一)参选外派汉语教师必须为学院对外汉语教学师资库人员,符合学院外派汉语教师的相关要求,外派教师参与国际交流中心组织的讲课、培训、活动、辅导均无报酬。赴美国长滩大学孔子学院担任中方院长每届任期为2年,赴学院孔子学院任教教师每届任期也为2年。

(二)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每年下拨给外派汉语教师(中方院长)的教育服务补贴(公派教师岗位补贴)均归入学院账户,不下发个人。赴本院所属孔子学院工作教师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基本工资继续发放,津贴和补贴停发,办理出国相关手续的费用按《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11]194号)执行。赴非本院孔子学院任教的教师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停发。

第十四条 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出国类别待遇为国内基本工资照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补贴停发。

第十五条 第十条本院教师赴境外带队实习,其管理和待遇按《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青年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第十一条凡公派出国进修和攻读学历人员均按《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规定执行。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第十二条中其他因公出国的待遇和管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核销费用,申报派出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 公派出国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出国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等视同其在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非假期期间因私出国(境),部门和学院应严格审批,短期出国,学校保留其公职,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等待遇按照学院事假管理规定扣发,按期返校,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处报告,学院恢复其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等待遇;长期出国,本人应提出辞职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公派出国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公派教师实行归口管理。本办法第七条教师公派出国类由国际交流中心和各中层部门负责,其他各类出国(境)事宜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和各中层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派出国人员的管理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教师出国前应做好国外学习或工作计划,保证出国期满按期回校工作。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期回国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学院派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由于个人原因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期间国外费用自筹,校内工资及各类津补贴等不再发放。

(二)教师在国外期间须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每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汇报一次学习或工作进展情况。

(三)长期出国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出国前与学院签订工作协议书。回校后工作满五年,方可申请辞职或调离,否则须退还出国期间学校给予的各项待遇,并按学校有人事聘用规定执行。

(四)出国期满或经申请同意延期回国期满后,须按时回校工作,逾期未归,自期满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未按时返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学校有人事聘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短期出国者回校后须提交国外学习或工作总结,长期出国须提交总结并做国外学习或工作汇报。

第二十三条 长期出国完成国外学习或工作任务,年度考核视为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类公派出国项目,以及新的出国研修或工作项目,在管理和待遇方面有明确规定的,遵照上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公派出国项目的资助标准以此文件为准,此前相关文件和规定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中心与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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