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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办法(暂行)

添加时间:2018年06月01日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二○○○年三月发布的《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和高职高专教育“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结合我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本着推动学院新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的宗旨,学院教材实行教材外包服务制,根据我院实际,特制订此教材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教材选用的原则
第二条 教材的选用必须符合学院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贯彻“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程教材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实训课程教材要结合专业面向的岗位群的综合素质要求,突出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的训练。
第三条 应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优、省优、部优教材,面向21世纪教材、十三五规划教材和全国统编教材,选用率不得低于30%。“两课”教材按有关文件要求使用指定教材。
第四条 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教材版本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教材选用的程序
第五条  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学生和教师的教材选用。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向教学部门和学生推销教学用书。
第六条 教务处综合培训科每年两次根据各系部教学任务向各开课教学单位布置教材预订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应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本系、部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结合教材难度和跨度等情况,组织主讲同头课的教师集体讨论拟用教材,教研室统一意见后由教研室主任向系、部主任推荐本部门所有拟用教材目录,系(部)主任同意后报综合培训科再由教材外包服务商采购。各系、部按照《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教材选用计划表》有关栏目的要求逐项填写,由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后按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长和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由综合培训科移交教材外包服务商实施教材订购后续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每学期将组织任课教师和学生对使用的教材进行评议。内容、难度和跨度明显不符合教学和培养目标要求的教材,教务处将通知各系、部另行调换。
第四章 教材订购数量
第九条 应按教学计划和招生计划严格掌握订购数量。考虑到我院目前各新专业教学尚未成熟,高职高专教育类新教材不断翻新等特殊情况,原则上每次只订购下一学期使用的教材。因出版周期延长等特殊原因需超订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学生的使用量。
第十条 在预订同一课程的教材时,必须在原有教材已用完的情况下方可另行订购。
第十一条 选修课教材的订购量按已确定的选修人数而订,选修课程或选修人数未确定的,不得预订教材。
第五章 教材订购
第十二条 在学院纪检的监督下,学院采用政府招标的形式确定教材外包服务商,并签订教材外包服务合同。学院有关教材采购、教材入库、教材发放、教材费结算等事宜皆由教材外包服务商负责。
第十三条 各系、部应在每年5月20日前按当年秋季教材目录制定本部门秋季教材订购目录。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按翌年春季教材目录制定本部门春季教材订购目录。
第十五条 依据各系、部制定的教材订购目录,综合培训科应分别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完成与教材外包服务商的教材订购工作。
第六章 教材款的收缴
第十六条 学生教材款的收缴由教材外包服务商根据教材供应结算清单,直接面向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办理教材费结算。
第十七条 教师领用的教学用书费用由教材外包服务商负责。
第七章 教材发放
第十八条 教材发放工作由教材外包服务商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 开学初以教学班为单位到教材仓库登记领取教材。
第二十条 各教研室到教材仓库领取任课教师授课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师按教学任务领取教材,同一课程的同一版本教材只领取一次。
第二十一条 发出教材如确有装订、印刷等方面的问题,可与教材外包服务商登记退换。
第八章 自编教材(讲义)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部门推销、教师自费出版、自行写作编写和分摊包销的书籍,在未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和系、部审议之前,不得作为本院正式教材。
第二十三条 如确无统编教材,经系、部审议批准,学术委员会审批,综合培训科备案后,教师可用自编教材(讲义)进行教学。未经批准的自编教材(讲义)一律不得用作教材,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编印教材(讲义)在学生中销售。
第二十四条 需要印刷的自编教材(讲义)由主编人填写《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自编讲义编印审批表》,由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把自编教材(讲义)的电子版分别于每年6月10日、11月10日前统一送综合培训科。教务处按有关规定报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具体印刷、发放等工作由综合科统一办理。排版后,一律由编者或编者委托专人进行校对。
第二十五条 自编教材(讲义)的稿酬按千字三十元标准由学院统一支付。
第二十六条 自编教材(讲义)经过两轮实际教学,专家论证和学生评议合格,系、部审议通过,教务处、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用作学院正式教材,并应按规定办理订购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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