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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票据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为保障票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8号)、《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非税[2016]第5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务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河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的收费项目包括各类学生学费、学生住宿费、报名费、考试费等。   
第四条  河北省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学院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具体包括:单位之间的银钱往来、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行为收入、学院代收水电暖等费、学院、事业单位及各种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会费收入。   
第五条  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票据适用于国家允许的各种捐赠款。
第六条  河北省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主要包括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适用于学院代收学生体检费等。
第三章  票据购领
第七条  学院计财处专人负责,依据收费项目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审批,并在指定地点统一购买票据。
第八条  领用票据时,由票据使用人登记领取。票据使用完后,将款项金额及存根交回票据管理员审核无误后,领用下一本票据。
第九条  当年领取的票据当年使用,未使用完的票据年底注销。
第四章  票据使用
第十条  票据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所有收款事项必须使用票据。
第十一条  出具票据必须按票据的号码顺序一次复写,全部联次的内容必须填写一致。
第十二条  票据各栏的内容要填写完整。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随意更改。更改金额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票据的交接手续。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计财处设置票据使用登记簿,记录使用人领用票据的时间、册号、数量、交还日期等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定期到财政部门核销票据,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使用人领用的空白票据如有丢失、毁损,应及时向票据管理人员汇报,以妥善处理。因丢失票据造成损失的,由丢失个人负责。
第十六条  各部门之间不得互相串用票据,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第十七条  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发、用、作废、使用情况表。
第十八条  不得利用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第十九条  各类票据设专门橱柜存放管理,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定期,移交档案室管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院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单位和个人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院内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性单位,其票据的购领、使用、管理,由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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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 Tel:0335-5926310 592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