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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的收费行为,加强学院收费的管理,确保学院收费规范、合法,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学院的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学院的财务预算。
第三条  学院及学院各部门的收费适用本办法。学院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代收费四类。
第四条 学费包括高职学生、留学生等交纳的学费、住宿费指在我院住宿的公寓住宿费,考试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代教育行政等部门组织的考试,可收取相应的考试费。代收费是指学院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帮助提供服务或商品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体检费等。
第五条  学院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
第三章  收费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学院收费归计财处综合科统一管理。计财处综合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院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审验等工作。
第七条  计财处综合科根据需要到市财政局申购票据,综合科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
第八条  学院收费由财务人员或计财处授权、委托的人员收取。
第九条  除财会人员和指定的兼职收费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行收费。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院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根据上级要求,定期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每年三月下旬对各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票据的使用、核销情况进行检查、审验。
第十一条  学院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收费单位根据需要到财务处领取所需票据,不得自制、自购票据。
第十二条  财务处及各单位对空白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各收费单位使用完毕的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没办理核销手续前,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收费收入,由财务处设立专项进行核算,根据学校的规定办理提成,确定开支范围和内容,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或者坐支。
第十四条  学校对收费实行检查监督制度。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负责对收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学院审计部门聘请外单位会计事务所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学校经济活动的特点,对各项收费的收费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检查,各收费单位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第十五条  学校收费接受学生、教师的监督。有权向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反映不合理收费。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乱收费行为:    
1.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立项收费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2.不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或者私自印刷、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不按规定范围使用收据的;     
3.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高收费标准的;   
4.收费不交财务处入账的; 
5.受托收费未使用委托单位的合法票据的;    
6.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  收费员或兼职收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性质确定处理方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收费时不开据收据的; 
2.非收费员收费的;
3.将收费收入公款私存的。
第十八条  收费员及各收费单位因保管票据不善,造成空白票据遗失的,由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因票据遗失导致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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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 Tel:0335-5926310 592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