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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水电费收缴管理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水电费收缴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水电供应与使用管理,保障供用水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供用水电秩序,保证节约用水用电,合理使用,减少浪费,树立节电、节水意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学院家属楼、公共租赁住房、外教公寓、留学生公寓、教师单身公寓、商业用户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第三条  凡属于以上范围内的水电用户均应在每一个受水点和受电点安装水电计量表箱,每一个水、电计量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
第四条  用户应对水电计量表负责保管,用户不能在表前堆放影响计量准确性及安全性的物品,如因用户责任造成的表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承担更换表费用,如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第五条  水电定价的确认及水电费计算。
1.水电计算用量确定
水电费的核算是由水电表计算用量乘以水电计算单价
水电用量的核算是由水电计量表计量
2.水电计算单价确定
水基本单价按照《北戴河供水总公司》统一收费标准收费
电基本单价按照《抚宁区供电局》统一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第六条  日常产生的水电费用均以每日统计打印收费明细一式两份,一份留作档案,一份同现金一起交至学院计财处结算科。
第七条  学院商户用电以现金形式交至计财处结算科后,计财处综合科以收费收据面额为准给予充值,并做好充值记录,每月跟结算科做好对账工作,保证收费系统和充值记录及结算科收费收据帐账相符。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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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 Tel:0335-5926310 592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