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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制度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08日】   来源:河北对外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我院实施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院教代会),各部门实行党总支(党支部)领导下的二级教职工代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可实行教职工大会,下同)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为确保教代会(包括院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下同)制度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参与学院和各部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也是行政负责人同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院、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部门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各部门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院长要定期向院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院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院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院教代会在学院范围内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院内津贴分配、财经工作等重大问题和重大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学院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的管理办法。
 
(四)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参与推荐、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五)尊重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在院部门范围内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和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审议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学院各部门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问题。
 
(四)对学院各部门领导实行民主监督,参与推荐、评议学院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学院教职工均有代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一)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院教代会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人数的30%左右,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占教职工人数30~50%,代表结构要合理,具有一定的广泛性,院教代会和学院二级教代会教师代表一般应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高级职称一般占30%左右。
 
(三)代表实行常任制,按届改选,可连选连任,院教代会的代表应同时是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四)代表对全体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五)代表在学院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可以保留,调出学院、办理退休手续、长期脱产学习者等,其代表资格停止,所在单位应在下次教代会前补选出新的代表,经院工会审定后,方可取得代表资格。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大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学院教代会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二级教代会主席团组成由学院各部门自定。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按时换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换届。以学院各部门或若干基层单位组建代表团参加学院教代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深化内部改革,增强学院活力,关心群众生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议题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各代表团酝酿提名,大会选举产生。如因退休、调离,各代表团可提出申请增补,经院工会审议,另增选代表。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教代会通过的按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三)培训教职工代表,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
 
(四)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五)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列入学院预算。
 
(六)负责指导二级教代会。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教职工代表(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教代会应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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