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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04日】   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科学规范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及《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教贷[2007]8号文件),结合我院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部)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系部成立以党总支(支部)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组,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委会、宿舍长为组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秦皇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综合考虑,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以下三类: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A类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孤儿、烈士子女及优抚低保家庭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的(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B类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在边远山区或国家级贫困县,以务农为主,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为C类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较低,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只能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
(3)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主申报、民主评议与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系部、学院及领导小组评议,最终认定并公示。
(一)申请。学生提出书面申请,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该表须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填写《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评议小组进行复议。
(三)系部民主评定。系部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所提供的各类证明,结合个人的生活消费实际,评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等级。
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到异议后,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当事人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学院审批。学生工作处(部)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7天。
(五)复查。学院和各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初进行,实行动态管理,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第五章 相关资助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专项勤工助学资金,以勤工助学工资形式发放,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经济困难学生依照《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可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由用学工部门负责人、学生工作处(部)处长、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逐层审批。
第十三条 教职工、学生捐款及社会个人助学捐款和社会团体救困赞助资金组成《困难生基金》,《困难生基金》用于临时遭遇重大困难或特殊经济困难学生的借用与补助,奖励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困难生基金使用
(一)自强奖学金
1.学院针对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设立自强奖学金。自强奖学金在学院奖学金的基础上实施,该奖项每学年评比一次,奖金由《困难生基金》提取,学院每学年按照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评选自强奖学金,每生奖额1000元。
2.申请自强奖学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学院确定的经济困难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道德品质良好;
(3)勤奋好学,积极向上,获得学院综合奖学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在学院奖学金的基础上申报自强奖学金,自强奖学金评选由学生工作处(部)具体负责,参照《自强奖学金评比办法》执行。
3.利用自强奖学金请客吃饭、吸烟、喝酒者,收回已发自强奖学金,并给予相应处理。
(二)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期间突遇经济困难,可申请《困难生基金》补助,一般补助标准为500--2000元/人/次。
(三)非经济困难学生在生病等紧急情况下可向《困难生基金》申请借款500—2000元,并在约定期限内返还。
(四)用于绿色通道(适用于新生)。
(五)其他需要资助情况,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可酌情提取。
(六)《困难生基金》中支出补助需由辅导员、系、学生工作处(部)处长、主管院领导逐层审批。
第十五条 个人、社会团体可与学生建立一对一资助关系。
第十六条 政府资助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形式资助,具体事宜按照上级文件及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受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的,视实际情况,降低资助等级或取消资助。
第十八条 休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部)与各系应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降低资助等级或取消其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营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及资助办法》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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