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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校内实践教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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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数: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践教学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实践教学指校内实训课、技能训练及技能考证等实践教学形式。实践教学管理的内容,包括实践教学计划管理、实践教学运行管理、实践教学基本建设管理、实践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条 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实践教学的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研究高职的实践教学规律,深化实践教学体系改革,通过对实践教学各环节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第二章 实践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的实践教学工作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经学院教务处宏观统筹,由系部负责日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系办是全系实践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并负责实施全系实践教学各环节的检查、管理和调控,管理人员应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各教研室负责本系各专业具体的实践教学计划安排,鉴于实践教学受教学条件、教学资源等因素制约较为突出,各系在编制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合理安排各专业实践的时间,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工作。
第七条 系办要根据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做好实践计划落实、组织与实施工作,合理调配实训资源,组织好教师选定或自编实训指导书和教材,明确各实训教师教学任务,安排好每个学生实践场所和工位,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实训教学任务。
第三章 实践教学计划管理
第八条 教学计划是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它能充分体现我院培养人才的模式和基本要求。教学计划应明确本专业培养目标及专业要求,本专业毕业生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
第九条 在教学计划中,应明确规定实训教学的项目、学期、学时数,实训项目不安排在学生校外顶岗实习时间。
第十条 教学计划经所在系审查后报教务处,作为日常教学检查依据,任何部门、个人未经主管院长批准不得擅自变动计划内容。在执行实践课教学进程时,各系部如需取消或变更实践教学内容,应先向教务处申请,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在教学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围绕高技能培养这一中心,在教学过程中做进阶式编排,正确处理知识讲解、能力培养、素质提高三者关系,使学生通过实践,综合职业能力得到提高。
第四章 实践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教研室负责各专业实践教学任务的分配和落实,教研室要根据教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综合评定教师,合理分配教学任务,尤其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现任专职教师不能满足教学需要时,可聘用校外兼职教师。外聘教师选用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教学特点,优先聘用实践能力强、岗位经验丰富的企业一线管理或工作人员,外聘实践教学兼职教师需到人力资源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教研室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制定实践教学课程教学大纲。大纲中要明确规定本实践课程的教学目的、任务、要求;实训、实习课题;内容;需达到的能力;评价标准;时间分配。
第十三条 系教学负责人要切实负责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和落实工作。根据教学大纲要求,选定实训教材、指导书,实训教师要结合实践教学大纲和教材制定教学授课计划,明确各实训项目,标明每生所需的设备、仪器、耗材等;制定教学授课计划时应结合教学进程的时段要求、学生班级与人数和实训资源与实训条件等因素影响,保证教学授课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学生培养过程中实践时间和技能培养的需要,保证实践环节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根据实践教学授课计划内容,确定每个时段的班级与学生人数,并制定出实习场地、工位、实践课指导教师等详细计划,报系办备案。
第十五条 在实训过程中,实践教学的任课教师应实训前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训过程讲授细致到位,实训结束后指导并督促学生填写实训记录 ,实训指导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第十六条 每项实训结束后,指导教师结合学生的平时成绩,严格按相应的实践项目考核标准对学生实验训成绩进行考核。
第五章 实践教学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系部要积极对实训室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和完善,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管理工作,提高实训设备的使用效益,满足多种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
第十八条 在实践教学教材建设方面,各教研室要着力编纂一批专门的实践教学教材,形成与主干课程配套的实训教材或指导书。各教研室应聘请社会上多年从事该专业的企业一线管理或工作人员参与教材编写工作,建设一批高职教育特色鲜明的实践教学教材或指导书。
第十九条 建立一支适应高职教育需要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系部应制定定期、分批实践教师引进、培养计划,通过安排年青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参加在职培训、从企业引进等方式打造一支有高职教育特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二十条 系部要加强实训室制度建设,并将教学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学生实训行为规范》及各种安全标识等张贴在实训室的明显位置,进入实训室的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本实训室的规定。
第六章 实践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系办负责实践教学质量管理的具体实施,负责实践教学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的组织与安排;逐步建立并完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教研室要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技能训练项目的基本要求,结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标准,制定出各实践教学课程的成绩考核标准;制定考核标准时应结合社会技能发展的要求进行修订,确保学生在技能培养上适应社会需要。
 
二○一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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