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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二

添加时间:2014年04月11日   来源:东语系   点击数: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8、哪些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答:根据秦人社【2012】293号文件规定,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失业后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一名成员。
   (3)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家庭中未就业成员。指因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征地后,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家庭成员,由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其中一人。
   (4)“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6个月以上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5)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户籍低保家庭一名成员(以下简称“农村籍低保家庭成员”)。
 (6)毕业两年以上且进行了失业登记,为实现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7)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符合多项条件的家庭只认定一名成员。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认定标准和范围。
9、怎样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答: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持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制负责核实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报县(区)就业服务部门认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由认定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就业困难人员“标志,就业困难人员据此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需持下列材料进行申报:
   (1)“4050”人员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和《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2) 城镇低保家庭人员: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3)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家庭成员: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收回土地的协议书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4)“零就业家庭”成员: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5)农村籍低保家庭成员: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6)高校毕业生
   1、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7)残疾人员
   1、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和《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10、如何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答: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积极参加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招聘活动,并按要求定期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旅行就业或失业状况登记手续。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上岗,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或失业状况的,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就业要求的,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劳动保证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通过集中招聘、个别介绍等多种方式,为就业困难人员推荐就业岗位。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提高技能水平。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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