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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添加时间:14年01月02日  来源:   作者:河北对外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理顺工作关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规范院内请示报告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党政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党委和行政赋予的职权,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将院党委和院行政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三条  各部门遇有超越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必须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报告,不得自作主张先斩后奏。请示是指各部门在职责范围遇到困难和问题无法解决时,向院领导提出,请求指示( 特殊情况除外)。报告是指各部门向学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部门或领导询问。
第四条 请示报告的归口管理职能由党政办承担。
第五条  干部职工外出应按程序进行报告。
(一)书记、院长离市外出,由党政办负责向市教育工委和市教育局报告;
(二)副书记或副院长离市外出,应书面或口头向书记、院长报告,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通知党政办公室,回校后将有关情况报告书记、院长,必要时在班子会上通报有关情况;
(三)各中层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由本人填写《出差申请表》,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书记、院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由所在部门将其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有关事宜报党政办公室;外出回来后,须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四)各中层部门的一般干部职工离市外出,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六条  党政各部门重大事项必须请示报告(特殊情况除外)。重大事项包括主管业务中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有关学院发展中的重大动态情况和问题;部门固定资产购置及非生产性开支、奖金、福利发放以及科研生产立项;以学院名义召开的全院性会议;以学院名义下达的通知和与有关部门协商的问题;重要外事活动;部门负责人离院、离市、离省、离境;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必须于事发后立即报告学院党政办公室和主管院领导,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以便学院及时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院内请示报告的流转程序
(一)凡各部门所开展的重要工作,须向学院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反映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的,应先由部门研究,形成报告、加盖本部门公章后,报送党政办。
(二)各部门请示的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先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后,报送党政办。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主管部门将不同意见一并报党政办。
(三)党政办签收后要编号、登记,填写“院内请示报告文件处理单”,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院领导审批,或转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呈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院领导在“院内请示报告文件处理单”上签署批办意见后,由党政办回复呈报部门予以执行或按批办意见转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并负责催办、督查。
(五)院内请示报告办结后,由党政办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整理、归档。
第九条 院内请示报告由党政办视有关事项分别呈报分管院领导或书记、院长。如遇分管院领导不在本市,但又须迅速处理的紧急件,可由党政办直接送书记或院长批示。
第十条 在处理院领导的批办事项过程中,涉及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的,该部门须尽心尽责、认真配合,迅速及时地予以落实、解决。不得互相扯皮、推诿或拒不办理。
第十一条 呈报的请示抬头应一律写“院领导”,不直接写××领导字样。
第十二条 各部门呈报的院内请示报告应及时,不得人为造成紧急情况。
第十三条 凡涉及人事管理权限或干部管理权限以及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请示,由部门或基层党组织直接分送人事处或组织部;凡纪检监察工作中涉及查处具体案件的有关请示、报告,由部门直接报送分管院领导。
第十四条 院内请示报告的处理一般自呈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呈报部门。遇有紧急报告和请示,由党政办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处理。
第十五条 凡呈报院内请示报告的部门自呈报之日起,一周内可向党政办查询批办情况;超过一周可向分管院领导请求催办。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14日制定,2011年4月1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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